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觀光活動內涵、提昇旅遊服務品
質、積極推動國內外之宣傳行銷,以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設置臺南縣觀
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觀光旅遊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一般觀光發展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觀光活動之收入。
二、相關觀光事業投資收益。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觀光設施之規劃、興建及維護等支出。
二、觀光行銷與推廣等支出。
三、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三 章 關子嶺警光山莊基金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
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