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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979482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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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