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