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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行政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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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其費用之收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
理。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者,以二小時計。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
標準表 (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6 條
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得依規費法第十二
條第一款免費提供之。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臺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