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及維護臺南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
本中心) 之場地,並規範收費標準,發揮文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場地包括音樂廳、演講室、研習教室、文物陳列室、畫廊、展
覽場地、會議室、廣場及本中心有關之場所。
第 3 條
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
申請使用前條所列各場地: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者。
二、舉辦教育性之展覽、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等藝文活動者。
三、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舉辦學術性集會演講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者。
第 4 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核准通知
後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免費使用;其他
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法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得免收場地費。但應繳
納冷氣空調費。
第一項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5 條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予使用者,其已繳納之
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 6 條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遇有本府或本中心特殊需要時,本府或本中心有優先
使用權。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第 8 條
使用本中心各項設備及場地佈置均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注意安全維
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第 9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保
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 10 條
使用者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任意接用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或任意移動
、毀損場地設施,或在本中心場地四週擅設、張貼宣傳海報、標語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