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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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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置臺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
福利經費,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四、婦女福利。
五、其他社會福利。
本基金之運用情形,本府應按季公告。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7 條
本府應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
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
二、臺南縣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
三、臺南縣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8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業
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之。


第 9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 10 條
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本小組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11 條
本小組外聘委員關於案件審議程序中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4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