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
德,振奮服務士氣,提昇服務品質,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以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團體。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事項如下:
一、個人獎部分:臺南縣 (下稱本縣) 境內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各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最近五年
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之志願服務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個人獎勵
:
(一) 曙光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工作表現積
極熱心且具具體優良事蹟或功勞者。
(二) 黎明獎: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累計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工作表
現積極熱心且具具體優良事蹟或功勞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曙
光獎者。
(三) 旭日獎:服務年資滿十年,服務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工作表現積
極熱心且具具體優良事蹟或功勞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黎明獎
者。
(四) 松柏獎:年齡七十歲以上之績優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累計
達二百小時以上者。
(五) 稚暉獎:限在學學生,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且具具體優良事蹟者。
(六) 薪傳獎:家族志工如夫妻或親子等,每人服務年資滿二年,每人服
務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且具具體優良事蹟者。
(七) 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
作,並具優良事蹟者,得視需要頒授特殊貢獻獎,不受服務年資及
服務時數之限制。
二、團體獎部分:本縣境內推展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其團體服務績效經
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每年以三至五單位為限,由本府頒授績優志
願服務團體懷群獎章。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縣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之公私立機關 (機構) 所屬志願服務團體 (
隊) 或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每團體 (隊) 至少要有二十人以上
,團體 (隊) 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二) 定期辦理或參與各項志願服務人員訓練、研習及聯誼活動。
(三) 承辦人員應建立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基本資料,並依規定按時予以登
錄服務紀錄冊。
(四) 志願服務人員有按時登錄服務工作紀錄及提交報表,並適時做管理
。
(五) 提供志願服務成效卓著 (附相關成果資料) 。
第 3 條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
推薦送本府辦理。
前項人員,每五十人可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第 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府申請,曾獲頒團體獎章之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 5 條
各獎項之評選,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辦理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