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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各地政事務所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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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為使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 有效管理各所公務車
    輛及油料使用,以充分發揮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各所所有及租賃之公務汽車、公務機車。


三、公務車輛以停放於各所停車場以集中管理、調派為原則。公務汽車應
    停放於各所停車場之指定停車位,公務機車因各所機車停放車位不足
    ,且因業務特殊需要,由保管人員依財產管理規定簽認領用,妥慎保
    管。


四、公務車輛調派規定如下:
 (一) 公務汽車:由各所指定單位統一調派。
 (二) 公務機車:由各所所內各單位自行調派使用。


五、申請派用公務汽車,除緊急事故或臨時任務外,應於一個工作日前填
    具車輛使用申請單申請。


六、申請派用公務車輛事由如下:
 (一) 接洽急要公務或參加開會需用車輛。
 (二) 上級機關派員蒞所督導、考核。
 (三) 奉派接送來賓或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 當日需多人同時前往同一地點或順途之不同地點執行公務。
 (五) 各所員工各項團體活動。
 (六) 其他特殊、緊急事故需用車輛。


七、申請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
    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申請派用公務汽車,乘車人數二人 (含駕駛人
    ) 以下者,得審酌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決定是否
    同意核派車輛。又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通知原申請人
    停止用車或調整用車時間。


八、公務車輛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如有違反者,除追繳油料費
    用外,並分別依情節輕重議處。


九、乘車人、駕駛人員均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車輛,如有違
    規而導致意外事故者,除予議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公務車輛應投保強制責任險,特殊重要之公務車並得視需要加保其他
    險種。


十一、公務車輛加油採用油卡,以一車一卡為原則,公務車輛駕駛人員應
      持各所發給之加油卡依實際需要加油。


十二、公務汽車行駛里程及使用油料,應分別記載於車輛里程紀錄表,並
      於每月月底報核。


十三、公務車輛加油採實支實付。


十四、各公務車輛使用或保管人,若以不當方式虛報加油金額,或有其他
      不法情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五、各公務車輛保管使用人遺失或污損加油卡致無法使用者,應儘速報
      知各所兼辦總務人員註銷,並簽奉主任核示後再行購製補發,其工
      本費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自行負擔。


十六、公務車輛平時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依請修程序辦理,最高
      金額以每輛車輛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十七、公務機車領用人離職時,應將領用之機車繳回,並列入離職手續。


十八、公務車輛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及各該主
      管或授權人員報告,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前項情形,駕駛人員應提出書面報告,並奉核准後,始得進行修復
      ,如涉及保險理賠者,並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與各所兼辦總務人員
      。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