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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地政士、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認證標章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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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地政士、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
    動產代銷經紀業經營形象,分別製定臺南縣地政士、不動產仲介經紀
    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認證標章,供民眾選擇合法之地政士及經紀
    業,以保障交易安全,為標章之核發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認證標章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 經本府核准開業登記並加入臺南縣地政士公會之地政士。
 (二) 許可設立經本府備查並加入臺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
      仲介經紀業者。
 (三) 許可設立經本府備查並加入臺南縣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
      代銷經紀業者。
 (四) 第二及第三款業者於本縣分設營業處所,經本府備查者。


三、本認證標章由本府製作分別編號管制,並交由臺南縣地政士公會、臺
    南縣不動產仲介及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轉發。
    公會發給標章,應造具名冊,報請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領有本認證標章之地政士、仲介經紀業者及代銷經紀業者,應揭示於
    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認證標章得於店面招牌、廣告、名片、公司 (或
    商號) 制服及工作服務證使用、複製或印製。


五、地政士經本府註銷開業登記,應繳回本認證標章。
    仲介經紀業者及代銷經紀業者申請解散或歇業,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