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縣有空地景觀及環境衛生,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縣有空地,指本府尚無使用或處分計畫之縣有土地。
三、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認養
縣有空地。
四、認養空地以維護景觀及環境衛生為目的,僅得設置臨時停車場、綠地
公園、運動場或簡
前項設施應屬暫時性、公益性,不得收費並不得限定使用對象。
五、申請人應檢附認養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與本府簽訂
認養契約書;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之。
認養期間本府如需使用、處分土地,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收回土地。
六、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經管理機關同意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