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以培育人才,增進行政歷練: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務遷調之職期為 4 年,期滿得連任一
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於連任職期屆滿後,得延長 1 年。但任期中
有必要時,仍得隨時辦理遷調。
四、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
(二)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五、警察、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之遷調,依其任免系統辦理,不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六、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及醫事主管人員之遷調,依「公立醫療機
構 (含衛生所) 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或該機構醫事單位主管
、副主管之職務任期訂定原則」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