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
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
點規定,設置菸酒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七人,由主任秘書、本府財政局局長、新
聞室主任、臺南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及消費
者保護官兼任之,並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該局
菸酒管理課課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經貿科技局、新
聞室、臺南縣警察局、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分別指派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理人代理開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私、劣菸酒查緝、緝物處理。
(二) 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 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 上級交辦或派員督辦私、劣菸酒查緝。
(五) 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 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九、本小組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 (單位) 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 財政局辦理菸酒稽查、取締、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事項,及相關
業務機關 (單位) 間協調、聯繫事項。
(二) 環境保護局辦理危害環境保護管理及協助扣押物銷毀等事項。
(三) 衛生局辦理菸酒製造業者之菸酒產品衛生檢查、取樣檢驗、良好衛
生標準檢查、菸之標示及廣告管理等事項。
(四) 新聞室辦理菸酒廣告媒體之管理等事項。
(五) 警察局辦理有關菸酒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施菸
酒檢查或取締時,得依其請求予以必要之協助事項。
(六) 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十、本小組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小組設置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