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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班級調整(含增減班、裁併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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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 93.5.6 府教特字第 093080718  號函公布實施之新生入
    園注意事項第七項及台南縣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他校
    服務實施要點第二點辦理。


二、目的:
 (一) 創造優質幼兒學習環境,使每位幼生得到完善的照顧,確保幼童學
      習及受教權益。
 (二) 人事資源有效運用,減輕教師負擔,提昇幼教教學品質。


三、實施對象:
 (一) 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當學年每位教師照顧及教育學生數未達
      十五人 (含) 以下學校。
 (二) 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每班未達招生數總額標準及連續二至三
      年招生數嚴重下降或招生數額滿額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 裁班:
      一班一師:當年度學生數低於十人之學校,列為下年度考量裁撤班
      級學校。
 (二) 減師 (不減班) :
      1.一班二師:當年度學生數低於二十人之學校,列入調減教師編制
        之學校。
      2.二班三師:當年度學生數低於四十五人之學校,減一師,成為二
        班二師之學校。
      3.三班四師:當年度學生數低於七十五人之學校,減一師,成為三
        班三師之學校。
      4.四班五師:當年度學生數低於一○五人之學校,減一師,成為四
        班四師之學校。
 (三) 減班減師:
      1.二班三師: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一班人數 (三十人) ,裁減一班
        一師,成為一班二師。
      2.三班四師: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二班人數 (六十人) ,裁減一班
        一師,成為二班三師;學生數再逐年減低,並低於四十人,裁減
        一班二師,成為二班二師。另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一班人數 (三
        十人) ,裁減二班二師,成為一班二師。
      3.四班五師: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三班人數 (九十人) ,裁減一班
        一師,成為三班四師;學生數再逐年減低,同上持續遞減班數及
        教師員額數。
 (四) 增師:招生滿額,調整師生比為一比十五,符合一班編制二師。
 (五) 增班增師:考量人口數成長,且連續三年招生滿額,調整新增班級
      加配教師編制。
 (六) 配合分校裁併,將本縣現為分校型態所屬附幼併入鄰近之學校或校
      本部。
 (七) 若有影響弱勢兒童入學國小附設幼稚園之政策,得不予裁併。


五、相關配套措施:
 (一) 因裁併及減班產生之超額教師依規定辦理縣內超額教師介聘或輔導
      退休。
 (二) 裁併學校應於前一學期先行轉知所屬學生,並提供鄰近各公私立幼
      稚園及托兒所相關訊息,協助轉校就讀。
 (三) 經裁併之學校空餘教室、遊戲設施,歸原校國小部統籌使用。


六、適用本要點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裁減班級、員額之相
    關事宜,須經本府做政策評估後再實施。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