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重大職業災害罹難勞工遺屬之
生活,適時表達關懷慰問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罹難勞工,係指戶籍設於本縣之勞工或受僱於本縣事業
單位之外縣(市)籍勞工在本縣轄區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者
。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
列之災害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發布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中所訂事項而致死亡,經
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委會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四、罹難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五、罹難勞工每名發給遺屬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受領作業由本府勞工局
辦理。
六、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本府在接獲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工作場
所重大災害通報表或經事業單位通報時,應即派員主動查明,如確定
屬實者,儘速依本要點核發慰問金。
七、職業災害如經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逕予認定者,應由罹難勞工遺屬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經審查符合者,依本要點發放慰問金。
八、本縣轄區內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致罹災勞工 3 人以上者,本府應即
派員主動查明,死亡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核發慰問金予其遺屬,受傷
住院之勞工,得酌情發給其本人慰問金。因職業災害波及廠區外民眾
致傷亡者,另由本府社會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慰問金請領之權利,自請領事由發生後 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