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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照顧重大職業災害罹難勞工遺屬慰問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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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重大職業災害罹難勞工遺屬之
    生活,適時表達關懷慰問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罹難勞工,係指戶籍設於本縣之勞工或受僱於本縣事業
    單位之外縣(市)籍勞工在本縣轄區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者
    。


三、本要點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
    列之災害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發布之「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中所訂事項而致死亡,經
    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委會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災害者。


四、罹難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五、罹難勞工每名發給遺屬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受領作業由本府勞工局
    辦理。


六、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本府在接獲勞委會勞動檢查機構工作場
    所重大災害通報表或經事業單位通報時,應即派員主動查明,如確定
    屬實者,儘速依本要點核發慰問金。


七、職業災害如經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逕予認定者,應由罹難勞工遺屬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經審查符合者,依本要點發放慰問金。


八、本縣轄區內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致罹災勞工 3  人以上者,本府應即
    派員主動查明,死亡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核發慰問金予其遺屬,受傷
    住院之勞工,得酌情發給其本人慰問金。因職業災害波及廠區外民眾
    致傷亡者,另由本府社會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慰問金請領之權利,自請領事由發生後 1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