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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10798918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觀光管理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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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
    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
    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核准。


三、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五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完成道路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其寬度不足
      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
      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四、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
    核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以新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
    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
    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
    係自有者免附)。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
    效。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
    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依第
    四點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六、業者於申請建築物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行為者,不得以已
    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七、本要點施行前,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已依「台灣省
    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