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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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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
    健全人員管理,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助理,其
    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
    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人事、財政、主
     (會) 計單位辦理。


五、測量助理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測量組之設置,地政處以編制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
      者,地政事務所以編制測量員職稱者,計算測量組數。
(二)測量助理之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由本府視
      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三)各地政機關進用女性測量助理名額,不得超過該機關測量助理名額
      總數四分之一。


六、新僱用測量助理之遴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以上畢業者或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測量技術士檢定及格者。
(二)經衛生署評定為區域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三)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四)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七、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
    之測量人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僱
    用。其試用期間,不聽從指揮、不能勝任、品行不端或其他過失情節
    重大者,得隨時予以解僱或資遣。


八、測量助理應協助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 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
      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
      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
      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控制點及界址點坐標之建檔展繪、土地
      、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暨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
      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 測量外業:
      主辦地籍調查,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
      距、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 (含代理人) 埋設界標,記
      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
      性工作事項。


九、測量助理之考核分年度考核、季考核、專案考核三種:
 (一) 年度考核:由地政機關於每年度結束前辦理,分為專業能力考核、
      工作考核、勤惰考核等三項 (格式如附件一) 。
      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考核等次如下: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不滿七十分。
      年度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應予輪調。
 (二) 季考核:每三個月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年度工作考核評
      分之依據 (格式如附件二) 。 (註:附件一、附件二表格,請於「
      地政局網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 。
 (三) 專案考核:視實際情形得隨時辦理,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
      務或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僱用機關得依規定予以解僱。


十、僱用機關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
    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僱用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一、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僱
      用機關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並應定期實施考核作成紀錄
      ,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二、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
      需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
      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