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市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四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柄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枝、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八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柄槍之子彈。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