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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一樓大廳使用展示柱櫥窗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行政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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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改造後一樓大廳展示柱櫥窗能發揮科技、文化整合展示效果,以供
    洽公民眾及員工欣賞,提升科技、人文素養,特訂定此管理辦法。


二  展示柱櫥窗產品類別與位置:
 (一) 科技類展示柱櫥窗位於一樓大廳右側 (靠近駐警隊) :包含光電、
      IC、生化、生物、醫療等產品圖說。
 (二) 文化類展示柱櫥窗位於一樓大廳左側 (靠近服務中心) :書法、雕
      塑、圖畫及藝術作品等。


三  展示柱窗規格:高度 94 cm、寬度 80 cm、深度 20cm


四  聯繫參展之單位:本府負責聯繫科技廠商、研發中心團體或個人之單
    位為:
 (一) 科技類由經貿科技局負責登錄參展廠商展示產品之資料,控管展示
      時程。
 (二) 文化類由文化局負責登錄參展團體或個人展示之資料,控管展示時
      程。
 (三) 登錄項目可列:公司團體名稱、產品名稱、製程大綱或產品說明、
      應用範圍或產品特色等。


五  產品展示期限與安全維護:
 (一) 展示柱窗為有效使用空間與安全性考量,產品展示期限自上架至截
      止為一個月,但若無其他產品替代展示時,則可延長十五日。
 (二) 為提供展示產品安全維護,請負責聯繫單位加鎖以保產品安全,並
      知會本府駐警隊協助維護展示產品安全。


六  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