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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縣志纂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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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南縣 (以下簡稱本縣) 縣志之纂修,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  本縣縣志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


三  本縣縣志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四  本縣縣志之纂修事宜,由本府文化局負責辦理。為纂修需要,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並聘請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協助完
    成之。


五  本縣縣志之纂修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纂修完成,應
    聘請專家學者審定後出版。


六  本縣縣志之纂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縣志纂修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並得附載
      原文。
 (二) 縣志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製繪精印,對於縣界或鄉 (鎮、市) 界
      ,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並應
      將山脈、水道、交通、地質、物產、氣候、街市、聚落、名勝及古
      蹟等,分別繪製專圖。
 (三) 縣志內容應將藝文、武術技擊、人物等編列,並應將土地、住民、
      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等情況之統計編入。
 (四) 縣志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五) 縣志應將地方文化資產、具特色之方物,以攝影或經考證之繪製插
      圖編入,並加說明。
 (六) 縣志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引用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纂修志書所蒐集之原始文獻史料,應分門別類整理建檔,並妥為保
      管運用。


七  本縣縣志出版後、應分送有關機關、學校、圖書館等典藏。


八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纂修地方志書,若未訂定纂修要點,得參照
    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