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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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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教師法第 22 條、23  條。
 (二) 師資培育法第 16 條。
 (三) 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學位及學分,除依「教師進修研
    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係
    指現任本縣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 (園) 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為限,其「服務
    滿 1  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
    期結束止,服務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須與職務有關,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第 3  條規定予以認定。
 (二)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師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
      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 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
      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 10 %為限 (該參加進
      修名額範圍包括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國
      內、外留職停薪進修,但不包括公餘進修在內) ;員額未滿 10 人
      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 1  人計。
 (四)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參加國內進修,以其仍應到校服務,
      應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利用寒暑假參加國
      內進修,應屬公餘進修。
 (五) 教師利用寒暑假至國外進修,因進修期間無法至學校,難以配合學
      校教學或行政工作需要,應屬全時進修。


六、進修程序:
 (一) 各校校長申請進修,為免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均應函報臺
      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 教師申請進修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服務學校依序審酌「學校發展需
      要」、「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人員調配狀
      況」、「在本校服務年資」等事項後核定之。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進修者,另應於進修前 1  個月檢附進修申請表及契約書函報本府
      辦理相關事宜。
 (三) 教師帶職帶薪 (或留職停薪) 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
      進修、研究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
      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七、進修期限:
 (一)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 8  小時,惟學校教學或業務
      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 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期為基準,並以 2  年為原則,如須延長,
      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 1  年為限,
      且配合學期辦理。但國外進修,為取得博士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
      1 年。
 (三) 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
      為單位,並以 1 次為限。


八、進修補助:
 (一)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自 9
      2 年 2  月 1  日起,其進修費用不再補助。但上開日期以前,業
      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二) 公餘時間進修者,自 92 年 2  月 1  日 (含) 以後,於核定進修
      期間,每人每一學期補助費用,以所修科目各科成績皆及格且平均
      達 70  (含) 分以上者,始給予「學費」、「雜費」、「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學分基數費」等項目 2  分之 1  補助,且
      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但 92 年 2  月 1  日 (不含) 以前,
      業經核准並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各學校得視預算經費
      狀況從嚴規定。申請學費補助,應於學期結束 2  個月內,檢附成
      績通知書,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經服務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
      考價值之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三) 參加進修人員同時就讀兩校或兩學系 (科) 以上者,僅能擇一申請
      補助。
 (四) 上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自 95 學年度起均
      不再補助費用。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 教師參加全時進修,應於申請時填具進修、研究契約書,約定進修
      、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定
      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
      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 2  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
      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二) 全時進修之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
      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
      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核准者,不在此限。全
      時進修之教師再申請進修、研究者,仍應簽訂進修、研究契約書,
      義務服務期限併應累計履行。
 (三) 全時進修之教師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
      完成進修前 1  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視為不履
      行服務義務,應依聘約暨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處理。


十、全時進修之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處理。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