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
積限制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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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項目 │建 築 使 用 細 目│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
│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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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用住宅。│自用住宅。 │百分之│不予限制 │
│ │ │三十以│ │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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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菇寮、花棚│菇寮、花棚、養魚池、育│百分之│不予限制 │
│ 、養魚池及│苗中心作業室、苗圃、蠶│三十以│ │
│ 其他供農業│室。 │下 │ │
│ 使用之建築│ │ │ │
│ 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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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型游泳池│1 小型游泳池。 │百分之│不予限制 │
│ 、運動設施│2 室內桌球館及其他運動│三十以│ │
│ 及其他社區│ 設施、溜冰館。 │下 │ │
│ 遊憩使用之│3 小型公園、兒童遊樂場│ │ │
│ 建築物。 │ 。 │ │ │
│ │4 戶外運動設施。 │ │ │
│ │5 附屬設施如售票亭、更│ │ │
│ │ 衣室、廁所、販賣部、│ │ │
│ │ 看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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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幼稚園、托│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百分之│不予限制 │
│ 兒所、簡易│車駕駛訓練場。 │三十以│ │
│ 汽車駕駛訓│ (場地面積不得超過二萬│下 │ │
│ 練場。 │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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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臨時攤販集│臨時攤販集中場。 │百分之│不予限制 │
│ 中場。 │ │三十以│ │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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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停車場及其│停車場、交通服務使用之│百分之│不予限制 │
│ 他交通服務│辦事處。 │三十以│ │
│ 設施使用之│拖車型交換機。 │下 │ │
│ 建築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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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依都市│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
│ 計畫法第五│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或改建。 │
│ 十一條規定│ │ │
│ 得使用之建│ │ │
│ 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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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表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