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築線退縮規定
(一)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
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
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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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 縮 建 築 規 定│備 註│
├──────┼───────────┼────────┤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一 退縮建築之空│
│ │公尺建築。 │ 地應植栽綠化│
│商業區 │ │ ,不得設置圍│
│ │ │ 牆,但得計入│
│ │ │ 法定空地。 │
│ │ │二 如屬角地,得│
│ │ │ 擇一面臨道路│
│ │ │ 退縮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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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一 退縮建築之空│
│ │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 地應植栽綠化│
│ │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 ,但得計入法│
│ │境界境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定空地。 │
│ │。 │二 如有特殊情形│
├──────┼───────────┤ 者,得由本府│
│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 都新設計委員│
│及公用事業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 會審議決定。│
│施 │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 │
│ │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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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
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 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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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 縮 建 築 規 定│備 註│
├──────┼───────────┼────────┤
│住宅區 │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一 退縮建築之空│
│ │五○○平方公尺者,應自│ 地應植栽綠化│
│ │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 ,但得計入法│
│ │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 定空地。 │
│ │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二 如屬角地,得│
│ │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擇一面臨道路│
├──────┼───────────┤ 退縮建築。 │
│商業區 │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 │
│ │○○○平方公尺者,應自│ │
│ │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 │
│ │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 │
│ │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 │
│ │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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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 於實施區段微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
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
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
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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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停 車 位 設 置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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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平方公尺以下 (含一五│免設停車位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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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設置一部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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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設置二部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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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設置三部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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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類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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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
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 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