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
、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編制內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具有下列事蹟者之一者,得薦報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
大貢獻。
(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
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乙等以下。
五、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每年表揚以不超過五至八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
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獎勵以配合行政院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時間辦
理為原則。
七、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審慎辦理
,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惟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有合於第三點規定之
獎勵標準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荐。
八、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由人事單位查明有無第四點
第(一)、(二)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依獎
勵標準,切實評審。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荐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薦送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九、主計、政風、人事人員之遴薦表揚,由本府各主管單位主動遴薦人選
依本要點辦理。
十、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
時告知本府人事室;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
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
由原推薦機關、學校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
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之公假改以事、休假處理
;另相關失職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一、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及獎
金新台幣五萬元、給予公假五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同時登載於個人
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
十二、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室編列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