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暨所屬機關
及鄉 (鎮、市) 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
設置供公眾繳費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3 條
本辦法以該設置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第 5 條
管理機關應與受託人訂定書面契約,並將下列事項納入契約內:
一 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責,其餘有關停車
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二 受託人如須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且費
用由受託人負擔,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 停車費率。
第 6 條
管理機關應責成受託人每六個月將停車場使用情形報請管理機關備查。
第 7 條
受託人應於停車場開始營業前,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停車場登
記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