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特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乙式七份
:
(一) 興辦幼稚園事業計畫書。
(二)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
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
(三)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 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無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五)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申請變
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
(六) 如屬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涉及開挖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請檢附規畫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書。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
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審查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
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事業計畫審查表 (
格式如附件) 實地會勘,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事業計畫後函覆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辦理
變更編定。
四 經核准設立之許可文件,應註明「未於核准日起二年內設立者,廢止
其許可並回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者,得向本
府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二年」。
五 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
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保育地
。
(二) 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但經本府查明係屬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已違規使用,經列為專案
輔導之未立案幼稚園,且出具已為相關處理程序之證明者,不在此
限。
(三) 申請地區不得位於相關法規劃定應予保護或禁止、限制建築之管制
區,亦不得位於保安林地、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內或其他
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地。
六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