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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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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特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乙式七份
    :
 (一) 興辦幼稚園事業計畫書。
 (二) 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
      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
 (三) 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四) 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無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五)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申請變
      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
 (六) 如屬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涉及開挖整地,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
      理,並請檢附規畫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書。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
    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審查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
    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事業計畫審查表 (
    格式如附件) 實地會勘,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事業計畫後函覆申請單位,向本府申請辦理
    變更編定。


四  經核准設立之許可文件,應註明「未於核准日起二年內設立者,廢止
    其許可並回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者,得向本
    府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二年」。


五  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
      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保育地
      。
 (二) 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但經本府查明係屬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已違規使用,經列為專案
      輔導之未立案幼稚園,且出具已為相關處理程序之證明者,不在此
      限。
 (三) 申請地區不得位於相關法規劃定應予保護或禁止、限制建築之管制
      區,亦不得位於保安林地、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內或其他
      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地。


六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