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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17474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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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強化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臺南市醫療藥品基金,並依據中央政府特種
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



第 3 條
本基金以臺南市衛生局為管理機關,負責收支管理及運用事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銷售藥品收入。
二  門診收入。
三  檢驗收入。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銷售藥品成本。
二  服務費用。
三  其他有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悉數存入本市公庫專戶儲存,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孳息,並專款專用。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
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撤銷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