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身心障礙者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得
依規定以書面提出申訴,其表件如附件一。
三 第二點之申訴應向臺南縣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提
出,由本會先予受理審議;申訴人對審議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接獲審
議決定通知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內政部身心
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報。
前項申訴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四 申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請政府機關人員、相關立案之社會福利
團體人員代理或陪同申訴。
前項委委託者另應檢附授權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申訴案件應附文件不完備者,本會應於七日內退請補正。
六 本會為初步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得就本會委員任務編
組成立處理小組。
七 處理小組於必要時得詢問申訴人及相關人員,請其提出有關證據、諮
詢相關專業人員之意見。對於被申訴單位或個人提出之答辯,給予申
訴人再為說明之機會後,進行初步審議處理。
八 處理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初步審議申訴案件,必要時得延長之。初步審
議結果,如無爭議,提報本會追認備查;如有爭議,提初審意見後,
送請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最遲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
九 本會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
員列席說明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一○ 本會應將審議決定通知書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或人員。
一一 審議決定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主文、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 審議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 年、月、日。
一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