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731260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交通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停車場之興建,特設置停車場作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二、路邊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五、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六、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七、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八、交通違規停車之罰鍰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 6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及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管理及總務費用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支出。
四、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五、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及保管作業費用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單位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