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經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錄之私有歷
史建築,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各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3 條
前條所訂之私有歷史建築,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
冊通報稅務局辦理減徵。其有變更或減徵原因消滅時亦同。
第 4 條
合於減徵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
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消滅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
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