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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174723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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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錄之私有歷
史建築,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各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3 條
前條所訂之私有歷史建築,本府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
冊通報稅務局辦理減徵。其有變更或減徵原因消滅時亦同。


第 4 條
合於減徵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當月
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消滅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次月
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