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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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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在中央未訂定相關法令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考核對象:
 (一) 約聘人員: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為因
      應機關發展科學技術或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工作,非
      本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二) 約僱人員: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約用辦法」僱用之人
      員。
 (三) 專業臨時人類:依行政院規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及接受委託或補
      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三  本要點分年度考核、季考核、專案考核三種:
 (一) 年度考核:係指一年一聘之約、聘僱人員,於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
      年度 (即一月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至年度終了未滿一
      年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二) 季考核:每三個月考評一次,作為年度考核評分之依據。
 (三) 專案考核:侐指約聘僱人員,平時違反聘僱用契約書所定之義務時
      ,得隨時辦理之考核。



四  考核等次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五  年度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其工作、勤惰、品德、學能、獎懲等五項加
    以考核。
 (一) 工作考核: (占四十分)
      (1) 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 (五分)
      (2) 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五分)
      (3) 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十分)
      (4) 主動:能否不待督促、目動自發、積極處理。 (五分)
      (5) 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進度、加強聯繫、和衷共濟。 (五分
          )
      (6) 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五分)
      (7) 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五分)
 (二) 勤惰考核: (占二十五分)
      (1) 每請事、病假併計達一日者,扣二分。
      (2) 每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扣二十分。
      (3) 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4) 事、病假併計或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
          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三) 品德考核: (占二十分)
      (1) 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不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十
          分)
      (2) 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摰。 (五分)
      (3) 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五分)
 (四) 學能考核: (占十五分)
      (1) 學識: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及常識是否豐富。 (五分)
      (2) 表達: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五分)
      (3) 體能:體力是否強伍,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五分)
 (五) 獎懲考核:
      (1)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2) 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3) 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度考核增減總分,增減分後之總
      分應受一百分之限制。



六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 考列甲等人員:如因機關業務需要繼續聘僱者,約聘人員依計畫核
      定之等級晉一階績聘,已敘至本職最高皆者,續聘時不再晉階;薪
      階之晉敘應按年逐階辦理,同年度內以晉敘一階為限。約僱人員依
      計舉核定之等級續僱但不晉階。
 (二) 考列乙等人員:如因機關業務需要繼續聘僱者,以原薪點續聘僱,
      連續兩年乙等,不予績聘僱。
 (三) 考列丙等人員:不予續聘僱。



七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左:
 (一) 考列甲等人員:原薪點續聘僱。
 (二) 考列乙等人員:原薪點績聘僱。
 (三) 考列丙等人員:不予績聘僱。



八  專案考核之獎懲:經辦理專案考核之人員,應予核定後解聘 (僱) 。



九  考核程序: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考核表評擬,送
    交人事室夤整,遞送本府審查會審議後,陳縣長核定。



一○  考核結果視業務需要作為續聘僱之依據。



一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