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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代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收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50152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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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改善環境衛生,提昇市民生活品質,妥善
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特制訂定條例。



第 2 條
取得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之清除業者,得繳付代處理費,委託台南
市環境保護局代為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
前項所稱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業者,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取得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許可證者。



第 3 條
代處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以實際重量計費繳款,其收費標準如附
表。



第 4 條
依本條例委託代處理時,不得摻雜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以外之工業廢
液。



第 5 條
受委託代處理費用收入,全部繳交市庫。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