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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僱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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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約
僱人員之僱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 2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
任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業務所需人員。
二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三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五  辦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簽准者為限,約僱
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第 3 條
各機關學校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
五歲,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第 4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不得超過業務預計完成期限;僱
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得繼續僱用。
約僱人員僱用期間,最長至該員屆滿六十五歲為止。


第 5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左:
一  僱用期間。
二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  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  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  其他必要事項。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如附件 (一) 。


第 6 條
各機關學校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
務機構代為甄選。


第 7 條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
定之。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件 (二) 。


第 8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定,但在
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發給撫慰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  因公死亡者: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第 9 條
各機關學校學約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
應填具約作人員僱用計畫表二份,格式如附件 (三) ,報由本府核准後僱
用之。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 (同附件
 (三) 格式) 報本府備查。


第 10 條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