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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88.12.23制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650571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稅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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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百分之三課徵之。



第 3 條
依法登記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課徵
之。



第 4 條
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課徵之。



第 5 條
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
百分之二課徵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