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88688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生活
,特設置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為確保本基金有效保管及運用,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辦理公教員工急難貸款。
三、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設立專戶存款,但因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設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
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五人,分別由都市發展處
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行政管理及法務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兼
任。
前項人員離職時視同免兼,由繼任者派兼。


第 8 條
委員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福利組:關於基金之策劃、執行及福利事項、員工急難貸款事項等。
二、住宅組:關於公教人員住宅貸款輔助相關事項。
三、財務組:關於基金之籌集、運用、管理與稽核等事項。
四、主計組:關於基金之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事項。


第 9 條
委員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人事處、都市發展處、財政處
、主計處人員派兼之。


第 10 條
本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之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南市行法字第○九八二六五四○二九
○號令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