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捐獻及都市發
展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辦理都市發展及更新建設,依都市更
新條例第十八條,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代金。
二 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所捐獻土地經處分後之收入。
三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以捐獻之代金。
四 本基金孳息。
五 政府撥款。
六 其他數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 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及規劃費用。
三 都市計畫樁之測釘費用。
四 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都市建設費用。
第 5 條
繳交捐獻代金應於都市計畫審議確定,經本府通知繳納後,於規定期限內
以一次繳交完竣,未依限繳交且無理由者,申請案視同撤回,不予受理。
前項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以捐獻代金方式辦理者,比照辦理。
第 6 條
繳交捐獻代金應向本府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在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循環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