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有關規定,加強不動產經紀業之營業處所與其從業經紀
人員之管理、保障交易者之權益、促進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特訂
定本執行要點。
二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八四○五三號函規定檢查不動產經
紀業之營業處所與其從業人員之業務,得組成臺南縣不動產經紀業業
務檢查小組,執行檢查業務,小組成員包括本府地政局、建設局、稅
捐稽徵處、及本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視檢查之個案是否
涉及該管職責之相關單位) 等所推派令人員,負責各該管業務相關之
檢查。
三 檢查之順序:
(一) 經本府核准許可經營之經紀業自許可後滿六個月者,依其申請先後
順序。
(二) 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情節之虞者,得優於申請先後順序之
檢查。
(三) 採不定時檢查。
四 檢查重點:
(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之情
事者。
(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所列各項情事者。
(三)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情事者。
五 檢查後之處理:
(一) 檢查時,應由業務檢查小組當場作成「臺南縣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
查紀錄表」 (如附件) 一式二份,由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人
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府業務檢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將檢查表第
一份當場交付經紀業 (營業處所) 代表收執、第二份由本府收執。
但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名或蓋章,
不予收受該紀錄表時,應於檢查表內記明其事由,該檢查紀錄表另
由本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通知原受檢者。
(二) 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
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之情事者,由本府廢止該經紀業之許可,
並通知經濟部或本府建設局,另副知本縣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商
業同業公會。
(三) 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依「臺南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處以罰則。
(四) 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
情事者,由本府交付本縣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處理。
(五) 依業務檢查結果認定經紀業、及其營業處所或其所屬經紀人員違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節嚴重,有危害消費者權益之事實時,
應儘速會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得邀請經紀
業同業公會代表列席或請業者、當事人說明,經核定後確有違反情
事者,得透過新聞或大眾媒體,公佈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或經紀
人員姓名、違規情形。
六 其他:
(一)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
免發生衝突。
(二)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於執行業務檢查時需佩掛檢查小組檢查證,備妥
「臺南縣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紀錄表」及照相機或攝錄影機等相
關文件及設備,以利業務檢查之進行。
(三) 為落實業務檢查,對於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虞者之檢查
或對於不定時之檢查,於檢查小組至受檢者處所前應予保密,如有
洩漏消息或通風報信者,依情節輕重簽請上級長官依法議處。
(四) 執行業務檢查時,檢查小組成員如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五) 檢查小組成員不得接受賄賂或接受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