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臺南市安南區里建設獎勵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特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及第七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屬留本孳息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
一 由本府原撥付之安南區社區建設補助基金新台幣一億伍千萬元,延續
修正運用名稱改為「臺南市安南區里建設獎勵基金」。
二 本基金孳息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適用實施之區域為:城西里、城東里、城中里、城南里、城北里、
青草里、砂崙里、四草里、鹽田里、顯宮里、鹿耳里等十一里。
第 5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制、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7 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數額時,其超過部份應列
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記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 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賸餘時,應回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由管理機關開立專戶存儲,孳息運用除辦理本基金所需之人事費、
業務費、旅運費由各里共同負擔外,悉數按比例分配各里運用,作為里建
設經費之用。
第 9 條
前條規定之分配比率依據各里之人口比例、社區數、私有土地面積與垃圾
處理場間之距離等因素分配為之,其比率如下:
一 城西里分配三百分之一百。
二 城南里分配三百分之五十 (城南社區:三百分之二十六、登陸社區:
三百分之二十四) 。
三 城東里分配三百分之十六。
四 城中里分配三百分之十六。
五 城北里分配三百分之十六。
六 青草里分配三百分之十六。
七 砂崙里分配三百分之二十 (砂崙社區:三百分之十、什份塭社區:三
百分之十) 。
八 四草里分配三百分之二十四。
九 顯宮里分配三百分之二十。
一○ 鹿耳里分配三百分之十一。
一一 鹽田里分配三百分之十一。
第 10 條
各里應於年度初訂定孳息運用計畫,提經里工作會報或鄰長會議通過報請
管理機關核定,孳息之運用應依計畫辦理。
辦理計畫以外之臨時或特殊事項,應先報請管理機關核定,在提報里工作
會報或鄰長會議追認。
第 11 條
本基金孳息之用途限於里組織活動、公共工程、成果維護、防治公害、美
化環境、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各項活動。
第 12 條
各里經費支出依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採購程序標準表辦理。
經費核銷應檢附原始憑證即收據向管理機關辦理,各里應留存影本,以俾
查核,帳冊及憑證影本由里辦公處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
里辦公處應按月向管理機關提出收支報告及於里工作會報或鄰長會議提出
。
第 13 條
本基金應設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之成員由管理機關民政課長、人事、會
計及研考人員組成,並由民政課長擔任召集人。
各里孳息運用計畫及帳冊等隨時接受考核小組之檢核及輔導,每三個月定
期接受考核小組之查核,必要時本府相關單位得隨時抽查。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