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30日府社照字第1070373711號函訂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2.臺南市政府108年1月24日南市社照字第1080143760號函修正,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3.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10日南市社照第1081399311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月9日南市社照字第1090287818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日府社照字第1091443201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6.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2月5日府社照字第1100194095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7.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月18日南市社照字第1110087622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