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0年12月19日府教會字第1000966058號函訂定
2.臺南市政府102年1月2日府教會字第1011091136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
3.臺南市政府102年10月23日府教會(二)字第1020863715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
4.臺南市政府103年11月28日府教會(二)字第1031124767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
5.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17日府教會(二)字第1091542727號函修正「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