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3095038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8265221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550643C 號
公告廢止;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