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公告指定本市「有店面之餐飲業」應提供環保餐具予現場食用之消費者選擇使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900669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