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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山上花園水道博物館參觀及停車場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20412398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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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山上花園水道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參觀與停車場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博物館。

第 三 條  本館憑證參觀之收費基準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臺幣五十元: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在學學生。

(三)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團體票新臺幣七十元:二十人以上團體之成員。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憑證免費參觀:

一、設籍本市山上區之市民。

二、六歲以下。

三、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之對象。

第 五 條  本館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三十元。

二、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計時收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第一項車型之分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認定之。但小型車車長超過五點二五公尺者,應停放大型停車格,並以大型車收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