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山上花園水道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參觀與停車場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博物館。
第 三 條 本館憑證參觀之收費基準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臺幣五十元: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在學學生。
(三)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團體票新臺幣七十元:二十人以上團體之成員。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憑證免費參觀:
一、設籍本市山上區之市民。
二、六歲以下。
三、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之對象。
第 五 條 本館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三十元。
二、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計時收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第一項車型之分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認定之。但小型車車長超過五點二五公尺者,應停放大型停車格,並以大型車收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