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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許可施工車輛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交綜字第11202639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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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施工車輛申請臨時使用本府主管道路之許可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使用道路,指車輛因下列作業需要使用道路:

(一)建物興修工程因施工所需之吊運物料、灌漿、修繕等。

(二)建物外牆之清潔、維護或廣告物裝卸等。

(三)建物進行家具、空調設備、升降設備、室內裝修材料或廢棄物等施工作業。

(四)整地工程。

三、臨時使用道路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於使用之日前三十個至三個辦公日之期間提出申請。

(二)於本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提出線上申請,或繕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包含傳真或郵寄等方式)。

(三)臨時使用道路經本局認定有影響鄰近住戶人車通行之虞者,應一併檢附改善措施或與受影響住戶協調同意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稱辦公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第一項第一款提出申請之認定如下:

(一)線上申請者,為完成線上申請程序時。

(二)書面申請者,為本局收文時。

(三)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四、本局受理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使用寬度為二至三公尺。但屬高風險等特殊需求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 每次許可期間以十個日曆天為限。但特殊或複雜之建物興修工程因施工需要者,不在此限,惟不得逾二個月。

(三) 許可文書應註記下內容:

1.許可之內容不包含待命作業之車輛停等。

2.施工車輛不得併排停車。

3.不得影響緊急救災(護)作業。

4.申請人應設置安全維護設施及派員指揮疏導,以維道路安全及暢通。

5.第七點規定之內容。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曆天,指按日曆經過之日期計算天數,包括政府公告放假之國定假日、星期假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選舉投票日等天數。

五、二人以上就同一路段之同一時間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者,以先完成線上申請程序者優先審核。

前項情形,在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請人於本局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本局抽籤定之。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一)非屬第二點之作業。

(二)未符合第三點申請許可程序之規定。

(三)同一路段之同一時間已有依本要點許可之案件或其他工程施工中。

(四)經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敘明理由廢止原許可處分:

(一)未依原許可之作業方式、日期、時間、範圍或改善措施臨時使用道路。

(二)嚴重影響交通,經本局通知立即改善而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