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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課(二)字第111144748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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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國民中小學不得強迫學生轉出;除總量管制類型學校學生人數額滿外,不得拒絕學生轉入。

三、學生因家庭戶籍遷移,並有居住事實者,得辦理轉學。

四、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繕具轉學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出:

(一)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五、就讀學校審查通過後,應開立轉學證明書予申請人,並請其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辦理轉入。

學生未於三日內完成轉入手續,視為就讀學校學生,就讀學校應持續追蹤輔導,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轉入學校亦應為必要之協助。

六、轉入學校受理申請審查通過,應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就讀學校。

就讀學校接獲通知確認資料無誤後,應將學生學籍相關資料移交轉入學校,不得經由申請人轉送。

移交本市學校者,得以校務行政系統轉移;移交外縣市學校者,得以掛號郵寄送達或電子郵件寄送。

七、學生於就讀學校完成轉出手續或於轉入學校就讀後,申請轉回原就讀學校,應編入原就讀班級。但原就讀班級學生人數已額滿時,應編入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

八、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遷移戶籍辦理轉學:

(一)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或本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安置之保護個案。

(二)戶籍所屬學區內之總量管制類型學校,因學生人數額滿協助轉入他校之學生。

(三)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需設籍本市)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九、赴國外就學之學生,學校應辦理學籍轉出。

學生回國後應檢附戶籍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申請評估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可檢附申請書、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肄業證明書之全部成績單等文件,逕向住(居)所學區學校申請就讀,經甄試核准註冊入學後,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十一、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等文件,向本局申請入學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二、隨大陸人民入境之學生,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檢附申請書、居留證(或依親證)影本及經相關單位(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入學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三、本要點所需各項申請書,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