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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輔導廟會遶境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1117200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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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律定本市宗教團體於本市辦理廟會遶境活動之申請程序,並輔導其遵守本市宗教優質化政策及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辦理廟會遶境活動之主辦宗教團體,應於活動日二十日前,檢具臺南市廟會遶境活動路權申請交通維護計畫、環境清潔計畫及遶境路線圖,向活動所在地轄區警察分局或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活動範圍跨二轄區以上者,應向本府警察局(保安科或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由市區道路管理機關受理者,應轉交警察機關為准駁處分。

警察機關許可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同時副知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活動所在地區公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

四、辦理廟會遶境活動有燃放爆竹煙火需求者,應填具臺南市廟會遶境活動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報請備查表於活動日七日前報請本府消防局備查。

辦理廟會遶境活動有搭設牌樓、行台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有其他事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活動所在地區公所應於活動日前會同主管機關邀集主辦宗教團體、參與友宮、本府警察局(含轄區分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召開協調會,並宣導相關法令規定。

六、協調會由主管機關及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指導活動內容,並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主管機關及區公所:本市宗教優質化政策及行政執行法。

(二)本府警察局及轄區各分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本府消防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臺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及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

(五)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權管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廟會遶境活動之主辦宗教團體與參與友宮,應填具切結書同意遵守前項指導及宣導事項。

前項切結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七、主辦宗教團體於活動日前提供參與友宮之負責人名冊(含聯絡方式);主管機關、區公所及警察單位於必要時得請求提供陣頭、轎班等相關參加(與)團體人員名冊(含聯絡方式)。

八、廟會遶境活動以使用環保鞭炮車(機)或環保鞭炮為原則。

主辦宗教團體應協助宣導參與友宮、陣頭、壇會及遶境活動途經之宗教團體等減少使用一般爆竹煙火。

前項一般爆竹煙火,應依第四點規定之臺南市廟會遶境活動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報請備查表施放。

九、廟會遶境活動由主管機關督導活動所在地區公所成立廟會遶境活動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由區長擔任指揮官,必要時得由本府派員擔任,綜理稽查小組運作;其他成員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

稽查小組之任務為確保廟會遶境活動順利進行,並對本市市民服務熱線通報之相關陳情案件為即時處置及回報。

十、活動現場有裝載危險物品(如:爆竹煙火)之車輛未經事先核准者,稽查小組成員可視實際情況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即時強制,以防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十一、參與廟會遶境活動之宗教團體應遵守臨時使用道路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機關得廢止原使用許可,並立即停止其使用道路:

(一)未依核定範圍臨時使用道路,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交通、公共安全,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於道路上施放爆竹煙火,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十二、廟會遶境活動經查有違規情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告發取締,並應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副知主管機關及活動所在地區公所,作為列入本市宗教團體績優事蹟表揚或宗教活動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