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局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營養師俸階調整考核作業,以激勵工作士氣,達成獎優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營養師,指各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營養師。
三、營養師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俸階晉階:
(一)任職同一學校連續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核為一甲等及一乙等以上。
(二)任職期間未涉違反營養師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三)最近二年未曾受申誡以上處分。
前項第一款任職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第一款之年終考核,指各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辦理之結果。
各校約僱營養師之任職期間及年終考核結果,併入第一項規定採計。
四、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營養師績效考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二)函報本局。
各校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自行考核,並取消該校營養師次年度之俸階晉階資格。
五、本局應成立營養師績效考核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各校營養師績效考核。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簡任級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置約聘營養師之學校代表二人。
(三)本局及所屬學校正式編制之營養師代表一人。
前項學者專家應為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食品營養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學校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八、營養師之績效考核應達八十分以上始得辦理俸階晉階,並以考核分數高者優先。
前項晉階人數依績效考核分數排序,並以該年度符合第三點資格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為限。
績效考核分數相同者,其排序由本會依工作績效評分表所定各項配分及學校規模等綜合考量後定之。
九、本會審查通過之績效考核結果由本局公告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晉階者,自次一年度改晉一俸階聘用,最高至六等五階。
(二)連續二年考列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自次一年度改降一俸階聘用,最低至六等一階。
十、營養師得於本局公告績效考核結果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本局申請分數覆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