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事項,改善經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以下簡稱特定工廠)周邊供公眾使用之既有道路及排水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但本要點規定應由區公所辦理之事務,由各區公所以其機關名義為之。
三、本要點所稱道路及排水設施,以鄰近三家以上特定工廠,且供公眾通行或使用為限。
四、道路及排水設施之修繕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審核。
2.修繕業務之督導。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擬定。
2.修繕工作之執行。
3.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五、道路及排水設施修繕辦理之程序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區公所因周邊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反映,或其他情形知有道路及排水設施損壞時,應辦理現勘,完成定位(GPS-TWD67)與照相。必要時,應設置符合法規之安全維護措施。
2‧區公所勘察及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者,應研提勘查意見,概估工程施作內容及經費,並填具工程提案單(如附件一)予主管機關審核。
(二)現勘程序:
1.主管機關受理工程提案單後,應按公共設施權管會辦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協審,並於完成複核後,擇期會同區公所辦理現勘,必要時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為之。
2.填具會勘紀錄(如附件二)。
(三)審查程序:主管機關依會勘紀錄位址(GPS),核對相關圖資,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後,依會勘結果核定下列損壞程度:
1.極危險,大部分損壞,須立即處理: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道路中斷、路基嚴重掏空、擋土牆崩塌等。
2.危險,部分損壞,優先處理:設施結構物損壞,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保護設施,如擋土牆位移、箱涵、路面損壞等。
3.不便,出現毀損現象:原未施設結構物,但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防護設施,如邊坡沖刷、廢汙水排放專管等。
4.普通,視情況再行研議辦理:如路面狀況尚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