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特定工廠周邊道路及排水設施修繕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工商字第111110962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事項,改善經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以下簡稱特定工廠)周邊供公眾使用之既有道路及排水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但本要點規定應由區公所辦理之事務,由各區公所以其機關名義為之。

三、本要點所稱道路及排水設施,以鄰近三家以上特定工廠,且供公眾通行或使用為限。

四、道路及排水設施之修繕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審核。

2.修繕業務之督導。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工程提案單之擬定。

2.修繕工作之執行。

3.工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之取得。

五、道路及排水設施修繕辦理之程序如下:

(一)受理程序:

1.區公所因周邊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反映,或其他情形知有道路及排水設施損壞時,應辦理現勘,完成定位(GPS-TWD67)與照相。必要時,應設置符合法規之安全維護措施。

2‧區公所勘察及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者,應研提勘查意見,概估工程施作內容及經費,並填具工程提案單(如附件一)予主管機關審核。

(二)現勘程序:

1.主管機關受理工程提案單後,應按公共設施權管會辦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協審,並於完成複核後,擇期會同區公所辦理現勘,必要時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水利局或有關機關為之。

2.填具會勘紀錄(如附件二)。

(三)審查程序:主管機關依會勘紀錄位址(GPS),核對相關圖資,審認符合供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用途後,依會勘結果核定下列損壞程度:

1.極危險,大部分損壞,須立即處理: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道路中斷、路基嚴重掏空、擋土牆崩塌等。

2.危險,部分損壞,優先處理:設施結構物損壞,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保護設施,如擋土牆位移、箱涵、路面損壞等。

3.不便,出現毀損現象:原未施設結構物,但為避免更大損壞需施作防護設施,如邊坡沖刷、廢汙水排放專管等。

4.普通,視情況再行研議辦理:如路面狀況尚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