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排除與減輕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財產、生態及環境之損害,本府於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啟動應變通報系統及實施應變措施,協調整合相關權責機關(構)、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之協助,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且有效之應變作業,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致有危害人體健康或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2.載運油料之船舶執行油料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者。
3.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他意外事件所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二)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指按區域分別為下列權責機關(構):
1.國家公園區域: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
2.商港區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以下簡稱安平港營運處)。
3.漁港區域:本府農業局、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以下簡稱漁管所)。
4.本市河川出海口區域: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第六河川局。
5.馬沙溝海水浴場區域: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6.其他海岸區域:
(1)海難事件:本府交通局。
(2)非海難事件: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
(三)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
1.海岸事件: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以下簡稱第一一岸巡隊)。
2.海上事件: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海巡隊(以下簡稱第四海巡隊)。
三、本市轄域發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應依據災害事件發生原因啟動下列應變通報系統: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者:
1.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及相關機關(構)、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府交通局及本府環保局,並於二小時內至海洋污染防治管理系統進行事件通報。
2.依據應變層級開設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海難應變小組)、海難災害應變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海難應變指揮所)或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海難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與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交通部及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
3.依據應變層級開設海難應變小組、海難應變指揮所或海難應變中心後,應變組織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依通報流程,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即時通報應變情形至各該任務編組、交通部及海委會。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者:
1.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及相關機關(構)、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府環保局,並於二小時內至海洋污染防治管理系統進行事件通報。
2.依據應變層級開設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海污應變小組)、海洋油污染應變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海污應變指揮所)或海洋油污染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海污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海委會。
3.依據應變層級開設海污應變小組、海污應變指揮所或海污應變中心後,應變組織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依通報流程,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即時通報應變情形至各該任務編組及海委會。
前項通報文件格式、通報流程及處理情形通報表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四、本市轄域發生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者,應依據下列標準決定應變層級開設任務編組,整合人力、設備及資源負責應變,並命導致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行為人、船舶或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配合執行各項污染處理措施:
(一)第一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1.經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研判能獨立完成應變者,應組成海難應變小組統籌應變,必要時得請求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或相關機關(構)、單位派員進駐協助。
2.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已超過海難應變小組之應變能量者,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應開設及進駐海難應變指揮所統籌應變,其他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本府交通局及本府環保局應進駐,必要時得請求下列機關(構)、單位派員進駐協助:
(1)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
(2)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臺南保育站。
(3)本府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4)本府消防局或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
(5)南縣(市)區漁會。
(6)事故所在地沿海區公所。
(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南營業處。
(8)其他相關機關(構)、單位。
3.污染程度及預估動員已超過海難應變指揮所之應變能量者,本府交通局應陳報市長開設海難應變中心並進駐統籌應變,其他應進駐之成員如下,必要時並得請求前目之(1)至(7)所定機關(構)、單位進駐協助:
(1)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
(2)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
(5)本府環保局。
(6)本府衛生局。
(7)本府經濟發展局。
(8)本府法制處。
(9)本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
(10)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11)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
(12)交通部開設海難應變中心或海委會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聘請之諮詢顧問。
(13)相關學術機關(構)。
(14)其他相關機關(構)、單位。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前三目負責應變之任務編組應考量提升應變層級,除啟動海洋油污染南區聯防機制外,並請求交通部及海委會支援協助: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量有擴大趨勢,其污染程度及預估動員已超過事故發生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本府交通局或本府之應變能量時。
(2)經本府評估有必要進行海上或空中截流、擴散或中和。
(二)第二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未達七百公噸(中等程度),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國防部(軍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海委會(海上、其他海岸區域)分別按區域負責應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處理措施。
(三)第三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交通部海難應變中心統籌應變。
五、本市轄域發生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者,應依據下列標準決定應變層級開設任務編組,整合人力、設備及資源負責應變,並命導致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行為人、船舶或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配合執行各項污染處理措施:
(一)第一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
1.經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研判能獨立完成應變者,應組成海污應變小組統籌應變,必要時得請求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或相關機關(構)、單位派員進駐協助。
2.污染程度及預估動員已超過海污應變小組之應變能量者,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應成立及進駐海污應變指揮所統籌應變,其他進駐成員準用前點第一款第二目除本府交通局以外規定。
3.污染程度及預估動員已超過海污應變指揮所之應變能量者,本府環保局應陳報市長開設海污應變中心並進駐統籌應變,其他進駐成員準用前點第一款第三目除本府交通局以外規定。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前三目負責應變之任務編組應考量提升應變層級,除啟動海洋油污染南區聯防機制外,並請求海委會支援協助: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量有擴大趨勢,其污染程度及預估動員已超過事故發生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本府環保局或本府之應變能量時。
(2)經本府評估有必要進行海上或空中截流、擴散或中和。
(二)第二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未達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準用前點第二款規定。
(三)第三級:油料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海委會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六、海難(海污)應變小組之工作項目、撤除時機及諮詢顧問規定如下:
(一)工作項目:
1.由事故發生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所屬科長或指派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指揮官,依第十點規定執行各項油污染處理措施。
2.監督導致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行為人、船舶或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據油污染區域海岸敏感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與相關調查評估結果擬定油污染清除計畫據以執行;其內容應包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3.統籌調度各項設備、器材、工具及相關應變資材。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油污染區域水質與廢油水之採樣檢測及比對分析作業,並蒐證、保全、整理相關資料以供求償參考。
(2)油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以追蹤掌握環境復原情形。
(3)得請本府環保局協助水質及廢油水採樣工作。
5.環境復原之會勘與驗收:海難(海污)應變小組於開設初期即應確認油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及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及環境復原程度進行會勘及驗收,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單位派員協助。
6.設置媒體對話窗口發布新聞及相關訊息。
(二)撤除時機:
1.海難(海污)應變小組確認油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油污染清除要求。
2.後續水質監測、環境影響監督評估等相關工作,由各權責機關(構)、單位接續辦理。
(三)諮詢顧問:必要時得聘請專家或學者擔任。
七、海難(海污)應變指揮所之工作項目、撤除時機及諮詢顧問,除下列規定外,準用前點規定:
(一)由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首長或指派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指揮官。
(二)海難(海污)應變指揮所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油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油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海難(海污)應變指揮所各成員確認後,撤除海難(海污)應變指揮所。
八、海難(海污)應變中心之工作項目、撤除時機及諮詢顧問,除下列規定外,準用第六點規定:
(一)由市長擔任或指派一定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指揮官,召開應變會議,並監督導致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行為人、船舶或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擬定油污染清除計畫,經應變會議審查核定後執行各項油污染處理措施。
(二)指揮官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督導現場前進指揮所之開設與人員進駐,並隨時掌控油污染處理情況、協調油污染清除作業及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三)由本府新聞處負責擔任媒體對話窗口與發布新聞及相關訊息。
(四)海難(海污)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油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油污染清除要求,且經海難(海污)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後,撤除海難(海污)應變中心。
(五)海難(海污)應變中心組織架構圖及權責分工表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九、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1.第四海巡隊:執行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及協助清除工作。
2.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經本府消防局通報後,協助油污染地區之空中勘查。
3.本府農業局:協助海上養殖區油污染調查、監測及評估。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1.第一一岸巡隊:執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2.第一一岸巡隊以外其他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及本府環保局:協助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經本府消防局通報後,協助油污染地區之空中勘查。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1.沿海海域:海委會、本府環保局、本府農業局與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依權責採樣檢驗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2.其他海域:海委會、本府農業局與其他事業機構依權責進行採樣檢驗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衛星遙測監測與油污染範圍評估,由海委會及科技部負責。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染處理設備器材、專家資料庫、人類活動資料庫及相關資料庫,由相關機關(構)、單位建立,並由海委會彙整,以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六)前五款情形,於必要時應洽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或相關機關(構)、單位協助。
十、本市轄域發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之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1.導致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行為人、船舶或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排除污染。
2.於海難(海污)應變小組、應變指揮所或應變中心開設前,事故所在地之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及海岸(上)事件協助應變機關應即視海象氣候等條件,採取布置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與相關防止油污染擴散器材,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及機具,執行油污染堵漏、抽除殘油、清除油污染等緊急應變措施;其應變風險地圖、應變清理規劃策略及海面油污染體積之估算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二)各區域權責機關(構)應變:
1.海上應變:
(1)確認船舶種類、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請求船方設法自污染源阻斷油污染。
(3)請求船方或船舶航管權責機關(構)擬定及實施船舶拖救策略。
(4)海面油膜移動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5)監視油污染飄散及可能污染之岸際區域範圍,並通報相關港口、海岸管理機關(構)採取因應措施,必要時得請求第四海巡隊派員及船艇協助。
(6)進行漁業養殖區求償相關作業。
(7)海上油污染應變作業要領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2.海岸應變: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評估是否使用油分散劑與運用時機及場域。
(3)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4)進行油污染清除作業,必要時得請求第一一岸巡隊派員及船艇協助。
(5)妥為處置油污染清除廢棄物(包括最終處理及流向監控)。
(6)監督或執行環境監測及復育工作。
(7)進行求償相關作業,或協助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之。
(8)海岸油污染應變清理規劃策略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3.商港應變:由安平港營運處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4.漁港應變:由本府農業局督導漁管所,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染控制、清除處理及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十一、設備器材:
(一)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應妥為備置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與工具,定期維護、保養及檢查,並通報保管細目及流向予海委會;其備置之設備、器材及工具,得相互支援備用,並妥為保存外借紀錄。
(二)本府環保局每年應至少一次邀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檢討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應變所需之設備、器材與工具之品名、規格及數量,並由權責機關(構)、單位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十二、訓練演習:本府環保局每年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邀集海洋油污染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辦理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之應變訓練至少一場次,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緊急事件之發現、採樣、蒐證、監控、遏阻、回收、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各種設備器材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
十三、本計畫之相關書表文件由本府環保局另定之。
十四、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