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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體秘字第11108841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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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培訓績效,並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薪資分級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分級要點)規定依其年終成績考核實施分級待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練之成績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終成績考核。

(二)專案考核。

三、年終成績考核分績效考核及平時考核,並依下列類別及配分比例辦理:

(一)績效考核:占年終成績考核之百分之八十五。

1.訓練指導績效: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二)平時考核:占年終成績考核之百分之十五,服務單位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應予獎懲之事蹟時,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分數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具體實績及理由;九十分以上者除敘明理由外,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1.訓練指導情形:百分之五十。

2.品德:百分之十。

3.專業知能:百分之十。

4.專項運動推廣情形:百分之十。

5.行政配合:百分之十。

6.獎懲及勤惰:百分之十。

四、年終成績考核期間自考核前一年八月一日起至考核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內。

教練任職期間未滿前項考核時間,由所屬學校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考核。

五、績效考核之訓練指導績效成績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教練訓練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正式比賽積分,給分基準如附表。

(二)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績效成績者,以各級賽事每人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

(三)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四)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時,擇一採計。個人運動項目組隊之團體賽成績僅以一次計算。

(五)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其成績以不同選手最高給分一次累計。

(六)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於成績核算時,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七)團體運動種類為排球、籃球、棒球、足球、壘球項目,視參賽隊數,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九隊(含)以下,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以上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十隊(含)以上,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五至四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四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三‧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三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二‧五倍。

(八)訓練或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受本局聘任之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九)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給分項目得列計為訓練指導績效成績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十)成績採計對象限所受聘學校或報備巡迴學校之指導績效,依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凡與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如有特殊情形由本局認定之。

(十一)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比賽等不得以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示範賽等非正式競賽採計。

(十二)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比賽之同一參賽項目組別,如又於同一組區分ABCD等小組進行分組比賽並分別錄取名次者,視為表演賽,不予採計。

六、教練績效考核計算方式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依前點給分基準及規定計算獲得本款總分,並以最高一百分為限。

1.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各學程均以最高占總分之一百分為限。

2.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各學程均以最高占總分之一百分為限。

3.經本局主辦或其他地方政府主辦核定之正式比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最高占總分之三十分為限、國民中學最高占總分之四十五分為限及國民小學最高占總分之六十分為限。

4.教練於巡迴學校訓練指導之選手於各級賽事獲獎成績,須依基準表給分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5.倘本市辦理同教練訓練之專項相關正式賽事,教練須至少輔導選手擇一場出賽,若未出賽者須敘明理由,交由本局依個別情況進行審議,如經評定確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賽者,即因情節輕重,酌扣總分一至十分不等之分數。

6.教練訓練指導之選手獲選國家代表隊比賽獲獎者,每一名選手以二十分核給;獲選非由單一學校組成之市代表聯隊比賽獲獎者,每一名選手以十五分核給,本項成績最高以四十五分為限。

7.教練指導本市選手持續銜接培訓,且經該選手所屬學校或全國賽組訓委員會證明係為主要培訓教練者,其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銜接績效:

(1)教練輔導其指導之選手升學至公私立大專院校、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或本市公私立國中持續就讀並訓練,團體項目每輔導一人以十二分計算,個人項目每輔導一人以十六分計算,如升學選手於取得給分基準表採計之全國級正式比賽成績者,每名銜接選手以二十分計算。

(2)教練於最近3學年度內輔導升學本市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選手,於畢業後持續培訓並代表本市獲得全國正式比賽前8名者,每名選手以十分計算。

(3)教練於巡迴學校訓練指導之選手銜接績效得列入計算,但依所屬項目每人得給分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核給。

(4)本點最高總分以100分計算。

各學程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占百分之三十、國民中學者占百分之四十五、國民小學者占百分之五十。

2.教練協助支援校內及校際招生推廣活動,或本局核定主辦之相關賽事之工作績效,每協助一社團或支援一場運動賽會給五十分,本目最高總分以一百分為限,各學程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占百分之三十。

(2)國民中學占百分之二十五。

(3)國民小學占百分之二十。

3.教練協助所屬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達成績效,實際參與協助並提供相關指導經所屬學校提供證明,原始得分一百分計算。教練未實際參與協助經所屬學校查證屬實,該項以零分計。本目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百分之十。

4.教練參加與本職學能相關之研習達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得一百分,研習時數達十小時,未達十八小時者,得五十分。研習時數未達十小時者,不予給分。本目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國中小占百分之二十,高中占百分之三十。

七、年終成績考核限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2.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1.品德、生活考評有不良紀錄者。

2.言行偏激乖張,行政配合不良者。

八、專案考核,得隨時辦理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做為同一年度內任用考核之依據,並於下一年度優先聘(僱)用。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或同一年度內累積二大過者(不得功過相抵),應予解聘(僱)。

(三)連續曠職三日或行為不檢等重大嚴重影響教練、服務單位或本局形象,有具體事證者,應一次記二大過並予解聘(僱)。

九、送核程序:

(一)教練需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年終成績考核評分表、平時考核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單位辦理考核。

(二)服務單位辦理教練年終成績考核時,應組考核小組,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擔任,依本要點辦理考核後,將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一併送本市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審議相關評量事項。

十、評委會組成、任務、審議方式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辦理。

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具稀少性、特殊性者,或教練之個別、特殊因素,其考核成績得提交評委會討論審議。

任職未滿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考核期間三年內之教練,得依其訓練指導績效、選手招生或銜接之進步情形,由評委會審議訓練指導績效或專項運動推廣績效之百分之十範圍內專案加分。

如因天然災害、外部環境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考核期間比賽或活動經常性停辦,得由本局規劃採計其他年度作為成績考核依據。

十一、本局對服務單位之考核成績如有不同意見時,得敘明理由後退回服務單位重新考核;若本局對考核成績仍不同意時,得由本局註明事實及理由逕予變更核定之。評委會審議之決議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受評量人。核定為不予續聘(僱)或應予解聘(僱)者,應於通知函內敘明理由。教練對於考核結果,如有疑義,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詳敘理由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查明。前項申訴以一次為限。

十二、年終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年第一個月起執行。專案考核應自核定之次月起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解聘(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十三、為配合國家政策或需要,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出國,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或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須於借調前經本局同意,其借調期間不計入第四條所指成績考核期間,其年終成績考核由借調單位予以考核,其考核事由於備註欄內註明,並將考核結果及借調期間擔任職務、競賽名稱之時間、地點等資訊及帶隊成績、參賽成績等相關資料,送回原服務單位辦理考核後,一併送本局核定。

符合前項情形者,維持原等級,不計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薪資分級實施要點」之人數。

十四、教練年終成績考核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依分級要點核定等級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依分級要點核定等級續聘(僱)。但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最近三年內二年考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成績依據實際績效積分計分,不納入「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甲等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