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任用滿三個成績考核學年度,應接受績效評量。
前項成績考核,不包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另予成績考核。
第一項教練經轉換學校者,其成績考核學年度應合併計算。
三、教練訓練指導績效成績計算,以參加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舉辦之各正式比賽為限,倘採計成績之比賽日期逾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則列為次一學年度之成績計算,經學校核定不予續聘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並於聘書中加入經績效評量未通過者,仍不予續聘之但書條款。
四、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比例辦理:
(一)訓練指導績效: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五、教練訓練指導績效,係指其訓練指導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選手參加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正式比賽,給分基準如附表。
前項給分項目,列計為訓練指導績效成績者,以各級賽事每人最高名次獎項一次為限。
六、績效評量成績之各評量類別計算方式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依前點給分基準及規定計算獲得本款總分,並以最高一百分為限。
1.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各學程均以最高占總分之一百分為限。
2.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各學程均以最高占總分之一百分為限。
3.經臺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辦或其他地方政府主辦之正式比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最高占總分之三十分為限、國民中學最高占總分之四十五分為限及國民小學最高占總分之六十分為限。
4.教練於巡迴學校訓練指導之選手於各級賽事獲獎成績,須依基準表給分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5.倘本市辦理同教練訓練之專項相關正式賽事,教練須至少輔導選手擇一場出賽,若未出賽者須敘明理由,交由臺南市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依個別情況進行審議,如經評定確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賽者,即因情節輕重,酌扣總分一至十分不等之分數。
6.教練訓練指導之選手獲選國家代表隊比賽獲獎者,每一名選手以二十分核給。獲選非由單一學校組成之市代表聯隊比賽獲獎者,每一名選手以十五分核給,每名選手僅可採計一次,本項成績最高以佔總分四十五分為限。
7.教練指導本市選手持續銜接培訓,且經該選手所屬學校或全國賽組訓委員會證明係為主要培訓教練者,其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銜接績效(限於教練所屬項目):
(1)教練於三學年度內輔導其指導之選手升學至公私立大專院校、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或本市公私立國中持續就讀訓練,團體項目每輔導一人以四分計算,個人項目每輔導一人以六分計算,如升學選手於取得附表之全國級正式比賽等級成績前八名,每名銜接選手以十分計算。
(2)教練於巡迴學校訓練指導之選手銜接績效得列入計算,但依所屬項目每人得給分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核給。如指導巡迴學校,擔任該校主要培訓教練者,由選手所屬學校提供主要培訓教練證明,其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
(3)教練於最近三學年度內輔導升學本市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選手,於畢業後持續培訓並代表本市獲得給分基準表全國等級賽事第一級前八名,每名選手以十分計算。
(4)本點最高總分以一百分計算。
各學程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占百分之三十、國民中學者占百分之四十五、國民小學者占百分之五十。
2.教練協助支援校內及校際招生推廣活動,或本局核定主辦之相關賽事之工作,每協助一社團或支援一場運動賽會給二十五分,本目最高總分以一百分為限,各學程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占百分之三十。
(2)國民中學占百分之二十五。
(3)國民小學占百分之二十。
3.教練協助所屬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達成績效,實際參與協助推動並經所屬學校提供證明,原始得分一百分計算。教練未實際參與協助經所屬學校查證屬實,該項以零分計。本目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百分之十。
4.教練於績效評量成績採計期間每年參加與本職學能相關之運動科學研習會達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如其中一學年度未滿十八小時以上者,得70分,其中二學年度未滿十八小時以上者,得三十分,三學年度皆未滿十八小時以上者,不予給分。
本目所占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國中小為百分之二十,高中為百分之三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並以最近三個學年度之年度成績考核分數加總後,取其平均值。
七、教練訓練指導績效成績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個成績考核學年度內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依據。
(二)成績給分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時,成績擇一採計。個人運動項目組隊之團體賽成績僅以一次計算。
(四)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其成績以不同選手最高給分一次加總計之,並計算三學年度平均。
(五)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於成績核算時,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並以三學年度內最高一次給分計之。
(六)團體運動種類為排球、籃球、棒球、足球、壘球項目,視參賽隊數,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九隊(含)以下,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名以上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十隊(含)以上,其成績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二‧五至四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四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三‧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三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二.五倍。
(七)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受本局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依給分項目得列計教練成績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九)成績採計對象限所受聘學校或報備巡迴學校之指導績效,依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凡與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如有特殊情形由本會認定之。
(十)教練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前依據本局所訂格式提送該學年度訓練計畫送臺南市體育處審查,未提送訓練計畫者該年度指導選手參賽所獲績效不予計分。
(十一)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比賽等不得以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示範賽等非正式競賽採計。
(十二)國際級、全國級或本市級比賽之同一參賽項目組別,如又於同一組區分A、B、C、D等小組進行分組比賽並分別錄取名次者,視為表演賽,不予採計。
八、教練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逕予不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七十分至八十分者須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導,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該學年度成果報告暨改善計畫書送臺南市體育處備查,直至下一次績效評量達八十分以上止。
(三)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具稀少性、特殊性者,專任運動教練之績效得提交本會討論審議決定。
(四)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本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
九、本局將參考教練績效考評成績調派或配合本市運動發展政策需求調派教練服務學校。
十、教練任用滿三個成績考核學年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會審議。
十一、為配合國家政策或需要,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出國,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或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須於借調前經本局同意,其借調期間不計入前條所指成績考核學年度,其年度考核由借調單位予以考核,其考核事由於備註欄內註明,並將考核結果及借調期間擔任職務、競賽名稱之時間、地點等資訊及帶隊成績、參賽成績等相關資料,送回原服務單位辦理考核後,一併送本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