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減輕興辦產業人財務負擔,提供興辦產業人得選擇以等值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抵充回饋金之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興辦產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負有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且繳交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就應繳交予臺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部分,向主管機關申請以等值土地抵充回饋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一項等值土地之認定,以核定設置或變更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前點得抵充之土地,以已編定未開發產業園區內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且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產權糾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及無設定他項權利者為限。
五、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抵充案件時,得評估需求性及公益目的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